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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湖滨四里69号202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发布日期:2025-01-04 11:50    点击次数:110

郭鹏伟:   本府于2020年8月31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改造范围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26号)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告》(厦思政征〔2020〕27号),湖滨四里69号202室房屋位于改造范围内。   因被搬迁人(被征收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筼筜街道办于2020年9月4日组织公开随机抽取本项目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的评估机构,并随机抽取五家评估机构承担本项目标准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市场租金评估价的评估工作。筼筜街道办于2020年9月21日张贴《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标准住宅房屋(被搬迁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及市场租金评估价公示表》(评估时点为2020年8月31日)。   2021年2月27日本府作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厦思政征〔2021〕36号)并于当日发布《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的通告》(厦思政征〔2021〕37号),签约期限截止日期为2021年3月31日。   2021年3月2日,筼筜街道办在征收范围内张贴《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标准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及市场租金评估价公示表》(评估时点为2021年2月27日),评估结果同以2020年8月31日作为评估时点的评估价格。   湖滨四里69号202室房屋所有权人为郭鹏伟(男,汉族,1954年10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5410******,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四里69号***室),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厦地房证第00028244号,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用途:住宅。   2022年9月8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06行初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范围内湖滨四里69号202室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厦思政征〔2021〕66号)并责令本府重新作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闽行终635号行政判决,维持原判。   2023年12月5日筼筜街道办向你方送达被征收房屋及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同时告知你方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有权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厦门欣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9日收到你方提交的《对评估报告的异议》,于2023年12月18日作出《评估报告异议回复函》。筼筜街道办于2023年12月18日向你方送达《评估报告异议回复函》及《维持原评估报告的送达通知》,告知你方若对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向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你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厦门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2023年8月25日,筼筜街道办向你方送达《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住宅房屋征收商谈通知书》《商谈告知书》,告知三次商谈的时间及地点、你方可选择补偿安置方式及安置地点。2023年9月1日,你方在《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住宅房屋征收商谈通知书》载明的第一次商谈时间到思明区湖滨东路291号湖滨项目业务办理点进行商谈,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23年9月4日及2023年9月7日,你方均未在《厦门市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住宅房屋征收商谈通知书》载明的时间至指定地点进行第二次、第三次商谈。2023年12月29日,筼筜街道办向你方送达《最后一次协商通知书》,你方未于载明的时间至指定地点进行最后一次协商。   经三次商谈及最后一次协商,你方未能与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筼筜街道办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思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4年5月7日报请本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府受理申请后于2024年5月8日向你方送达补偿决定申请书副本及相关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你方于2024年5月13日提交《关于征收补偿事宜的陈述申辩》,认为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故本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没有依据、房屋被违法强拆应当给予行政赔偿、征收房屋应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本府认为: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0日作出的(2022)闽行终105号生效判决,确认湖滨片区改造提升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但保留其效力,故本府可依据仍然有效的征收决定重新作出征收补偿决定;2.本府并非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行政主体,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闽行终635号生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撤销66号征收补偿决定并责令本府重新作出的判决结果,故本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符合生效判决的要求;3.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已计入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无需另行予以补偿。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护你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厦门市征收补偿决定操作规定》及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补偿方式   你方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进行安置。   (一)房屋产权调换:   根据厦门欣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厦欣广拆评字(2023)第0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2442421元。   本项目安置地点包括湖滨地块安置房、轨道1号线文灶站公交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1地块安置房、东坪花园A2地块安置房、东坪安置房小区A2地块安置房。为保障你方居住权益,选择周边配套相对较好的改建地段湖滨地块安置房用于产权调换。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三四里06地块6-6#楼-602室,建筑面积78平方米。根据厦欣广拆评字(2023)第002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3471780元。   综上,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你方还应向筼筜街道办支付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029359元。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若你方选择产权调换,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计15814元(鉴于你方未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且房屋已拆除,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金额,若你方不同意包干补偿的,可另行提出意见);   2.安置房装修补偿:按300元/平方米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78平方米,计23400元;   3.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3次搬迁补助费,计1186元;   4.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待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或确认的数据,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为最大程度保障你方权益,视同你方已在第一轮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按期搬迁交房,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5.私有住宅差别化货币奖励:你方选择湖滨地块安置的,可按照15平方米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4451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计667650元。   6.按时签约奖励:第一轮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按照1100元/平方米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给予奖励,计62128元;   7.一次性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按区位房屋补偿价10%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户),计100000 元;   8.按时交房奖励:第一轮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按协议约定期限搬迁交房,给予20000元/户奖励,计20000元。   以上1-8项补偿、补助、奖励合计为:890178元。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你方还应向筼筜街道办支付139181元。   另外,筼筜街道办应当向你方支付临时安置费162240元(按65元/平方米·月标准,结合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78平方米,自2021年11月暂计至2024年6月)。   (二)货币补偿:   根据厦门欣广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厦欣广拆评字(2023)第0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为2442421元。   根据征收补偿方案,若你方选择货币补偿,则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奖励:   1.被征收房屋装修补偿:按280元/平方米包干补偿,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计15814元(鉴于你方未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且房屋已拆除,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定装修补偿金额,若你方不同意包干补偿的,可另行提出意见);   2.搬迁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按7元/平方米·次,结合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给予2次搬迁补助费,计791元;   3.临时安置费(过渡费):按65元/平方米·月标准,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6.48平方米,按6个月(含3个月装修期)计算,计22027元;   4.被征收房屋的电话、有线电视、空调补助费:若你方于征收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的,待根据你方提供的单据或确认的数据,按征收补偿方案予以补助;   为最大程度保障你方权益,视同你方已在签约期限内签约且按期搬迁交房,给予以下奖励:   5.一次性搬迁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按区位房屋补偿价10%结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奖励(最高10万元/户),计100000元;   6.鼓励选择货币补偿奖励:按被征收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10%按期签约奖励和10%按期搬迁奖励,计488484元。   以上1-6项补偿、补助、奖励合计为:627116元。   选择货币补偿,筼筜街道办应向你方支付3069537元。   以上两种补偿方式,请你方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选择一种补偿方式。期限内未选的,将按照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其他事项   (一)你方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交付给筼筜街道办。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暂按安置房面积计算,你方应当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缴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39181元,期限内未缴清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计算,已按照安置房面积计算的差额部分将予以扣回。你方可选择以临时安置费抵扣产权调换差价款。   (三)若你方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产权调换需向你方支付临时安置费的,则款项支付时间为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你方应配合提供收款信息。   (四)你方选择被征收房屋补偿方式、领取款项及提供相关单据或确认相关数据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电话、电视、空调等补助费的联系人:陈先生,联系电话:0592-5799183,联系地址:思明区湖滨东路291号。   如你方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的,且在本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本府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